因代理人姜丽艳保管不慎,将不动产权证遗失,证号:鹰国用(2015)第21571号,房屋坐落:梅风路4号22栋506号五层,使用类型:出让,土地分摊面积:13.8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本人声明该本《不动产权证》作废。
如有异议,请于15个工作日内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701-6316527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姜丽艳
2017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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