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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鹰知法查〔2017〕7号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行为

  2017年4月20日,鹰潭市知识产权局对余江县好又多购物广场进行了专利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兰威专利计数跳绳标注了“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却未能提供相关专利信息授权使用佐证材料。

  在该案中,该产品在未被授予专利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况下误导公众,余江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明知该产品在未被授予专利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依然销售该产品。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销售该假冒专利产品。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在此期 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1、立即停止销售该假冒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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