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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订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环卫作业、园林养护以及农贸市场管理的规范运行、督查调控。推进环卫作业、园林养护市场化运作。 

  3.负责月湖区老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及与其相邻的小游园(街头绿地)、城市主要公园、广场桥梁的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市容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月湖区老城区范围内小街小巷生活垃圾一次清运及环卫、园林设施的管理与养护。负责鹰西大道环卫作业、园林绿化管理与养护。

  4.对城市规划区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监管总负责、总协调、总督查。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 

  5.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参与城市绿线管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验收。 

  6.负责涉及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与管理。 

  7.负责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监督与考评的办法,建立监督考评体系并组织督查考核;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办理和反馈人民群众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和建议。 

  8.负责城市管理行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加强队伍建设。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1.行使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区内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市区内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以及违法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市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餐饮业油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市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它行政处罚权。 

  1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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