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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近日获悉,江西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江西省提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变,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意见》提出,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省文物数据库系统,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和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文物保护管理体制,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严格落实“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要求。


 

江西省将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城乡基本建设规划阶段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充分考虑文物的分布,逐处落实保护措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有明确的原址保护等措施,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意见》提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职、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损毁的相关负责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努力实现从文物大省向文物强省的新跨越。


 

——全面摸清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建立起遍布城乡的文物保护网络,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建立完善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馆藏文物展示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体系逐步形成,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设区市级以上博物馆馆舍设施建设全面改善,馆藏文物技术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安全设施设备和力量建设逐步健全,建立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和执法督察体系。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有所拓展,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明确职能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责。


 

要把文物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要把法定文物保护职责列入地方政府责任清单,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文物部门主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与执法督察队伍建设,优化职能设置,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有经费支持,以适应文物事业发展及社会服务需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敢于担当,守土尽责,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


 

(三)加强职能部门协作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合力。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在编制规划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中要加强与文物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将文化(文物)部门作为相关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基本程序。


 

文物行政部门在编制规划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中要融入旅游理念,加强与旅游部门的沟通协调。


 

公安、海关、工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健全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管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


 

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省文物数据库系统,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和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文物保护管理体制,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严格落实“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要求;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指导博物馆(纪念馆)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二)推进大遗址保护利用。积极做好我省大遗址纳入国家大遗址保护格局工作,重点做好御窑厂窑址、紫金城址与铁河古墓群、吴城遗址、湖田窑遗址、铜岭铜矿遗址、吉州窑遗址、高岭瓷土矿遗址、筑卫城遗址、牛头城址、大上清宫遗址等大遗址保护、展示和环境治理工作 


 

建设景德镇御窑遗址博物馆、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博物馆、樟树吴城遗址博物馆、铜岭铜矿遗址博物馆并对外开放,积极做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申报和建设工作。


 

(三)加强革命文物工作。建立完善江西省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我省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突出江西革命文物强省的优势,优先申报、公布革命遗址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以实施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遗址保护、展示和利用工程项目为抓手,全面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尤其对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历史价值的,或由于年久失修濒临毁坏的重要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等,要重点加以抢救保护利用,对维修好的革命遗址设立专门标志牌。


 

开展馆藏革命文物的梳理、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重视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做好红色标语普查和保护利用试点工作。


 

加强革命文物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完善馆藏革命文物监测调控设施,改善革命文物的藏品保管和陈列展览条件。


 

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重要节庆活动为契机,深入挖掘红色文物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积极策划实施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展览和宣教活动,培育以革命文物为载体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打造江西红色文化传承体验区,铸造江西红色文物旅游品牌,进一步推进红色文物与旅游发展的深度融合。


 

完善对全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革命纪念场馆的红色阵地作用。


 

(四)实施文物保护重点工程。集中力量抓好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项目的实施。


 

积极做好庐山世界文化遗产文物本体保护、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做好御窑厂窑址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实施江西古村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将传统村落文物整体保护利用与精准扶贫、改善民生相结合,与城镇化建设、旅游业发展相协调。严把工程项目准入关、进度关、质量关、验收关、管理关,抓示范,以点带面。


 

针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文保单位,集中组织实施一批抢救维修工程和安全防护工程。开展古建筑类文物保护现状调查,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抢救工程,加强古建筑类文物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重视岁修,减少大修。


 

(五)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城乡基本建设规划阶段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充分考虑文物的分布,逐处落实保护措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有明确的原址保护等措施,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要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要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做好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变,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配合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建设单位要依法主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


 

(六)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推进江西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转化,公布普查数据和普查成果,建立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库。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与重要出土文物。加强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为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和柜架囊匣,在文物收藏较为集中的博物馆建设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环境调控系统和专有装置,实现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逐步达标。加强文物征集,以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集收藏展示为重点,将体现乡土记忆、区域发展历程和民俗的物证纳入征集范围。


 

(七)建设省级龙头项目。扎实推进省博物馆新馆建设,做好新馆布展设计,使之成为全省博物馆界的领头羊;立足我省可移动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保护修复的迫切需求,建设省文物保护修复中心,提升全省文物保护科技能力和水平;成立省文创产品研发中心,发掘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等馆藏资源,推进文创产品研究、开发、营销和推广,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


 

四、拓展文物合理利用 


 

(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着眼于优化结构,巩固提高国有博物馆,积极支持行业博物馆,引导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大力发展特色博物馆;


 

着眼于创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乡(镇)史馆、村史馆,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展示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着眼于科学管理,健全博物馆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机制,建立博物馆综合评价体系,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开展定级评估和运行评估,推动博物馆健全服务标准、提升质量水平,完善以展示教育、开放服务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


 

(二)提升博物馆展览和服务水平。以省直博物馆(纪念馆)为龙头,建立全省博物馆展览联盟,促进馆际资源共享与交流;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积极策划实施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感染力和传播力的原创性陈列展览;


 

适应互联网广泛普及发展趋势,全省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全部开通网上展馆,对实体展出的内容进行全景式、立体式、延伸式展示;


 

加强对省内优秀展览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陈展影响力和传播力,讲好江西故事;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


 

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完善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文物、红色遗址的青少年教育功能,建立省级十大红色育人实践基地;


 

加强文教结合,研发适合进校园的流动展览、教育项目和示范活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实施“对口帮扶”工程。


 

(三)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各级政府要将文博创意产业作为拉动本地文化产业增加值的重要推手抓好抓实,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


 

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先行试点,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研发生产高品位的文化创意产品,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博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建立国有文博单位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收益的分配和激励机制,对作出重要贡献人员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积极响应国家“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开展互联网+文物教育、互联网+文物文创产品、互联网+文物素材创新、互联网+文物动漫游戏、互联网+文物旅游,以及渠道拓展与聚合等工作,丰富文化供给。


 

(四)鼓励社会参与。各地要积极研究建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机制和优惠政策体系。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保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助设施设备、捐赠藏品、兴办非国有博物馆等方式参与文物事业发展。


 

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按规定表彰奖励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


 

五、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一)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建立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文物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实施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落实文物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按照文物安全自查、检查、巡查、督查和暗查“五查”制度要求,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保文物安全末端守护制度得到落实。


 

加强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发动村社干部和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强化文物安全检查,健全完善文物安全检查机制,重点是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所等重大险情排查,实现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安防、消防、防雷达标。 


 

(二)强化文物督察。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法治保障体系。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共邮箱等方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各地履行文物保护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


 

(三)加强文物执法。建立文化、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综合执法、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各级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文物执法责任。


 

加强全省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市县级也可依法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文物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职、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损毁的相关负责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现有专项中统筹资金,加大对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对存在重大险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濒临损毁的可移动文物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捐献文物、捐赠资金,对其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20号)要求,落实扶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有关税收、财政等政策。博物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用气价格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场馆出租及经营活动除外)。


 

(二)加大宣传力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全省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围绕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遗址日等活动和江西重点文物工作,引导公众深刻认识我省文物尤其是红色文物的独特价值,增强公众对本土文物遗产的认同感,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宣传普及文物知识,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树立人与文物和谐发展的理念。


 

(三)重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文物工作新形势,科学合理设置和配备与当地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文博机构和人员。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结合各管理层级履行文物工作职责的重点,优化系统内工作人员调配。采取教育、培训、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文博专业人才特别是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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